1.跟蹤騷擾防制法將於111年6月1日施行,任何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監視跟蹤、盯梢尾隨、威脅嘲弄、通訊騷擾、不當追求、寄送物品、有害名譽、濫用個資等行為之一,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都成立犯罪。
2.遭遇跟蹤騷擾行為時,請務必冷靜、蒐證、報警,勇於尋求協助。
3.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罰金;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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