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空間配置、管理與保全、標示系統、求救系統與安全路線、照明與空間穿透性及其他空間安全要素等,定期檢討校園空間與設施之規劃與使用情形及檢視校園整體安全。
(2)紀錄校園內曾經發生校園霸凌事件之空間,併依實際需要繪製校園危險地圖。
二、學生法治教育、品德教育、人權教育、生命教育、性別平等教育、資訊倫理教
育、偏差行為防制及被害預防宣導落實實施,奠定防制校園霸凌之基礎。
三、每學期定期辦理相關之在職進修活動,或結合校務會議、學務會議或教師進修研習時間,強化教師、職員、工友( 以下簡稱教職員工)防制校園霸凌之知能及處理能力。
四、學校得善用退休校長、退休教師及家長會人力,辦理志工招募、防制霸凌知能研習,建立學校及家長聯繫網絡,協助學校預防校園霸凌及其事件之協調處理,強化校園安全巡查。
陸、校園霸凌之界定、樣態、受理窗口及通報權責:
一、校園霸凌之界定、樣態、受理窗口:
(一)霸凌:指個人或集體持續以言語、文字、圖畫、符號、肢體動作、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式,直接或間接對他人故意為貶抑、排擠、欺負、騷擾或戲弄等行為,使他人處於具有敵意或不友善之校園學習環境,或難以抗拒,產生精神上、生理上或財產上之損害,或影響正常學習活動之進行。
(二)校園霸凌:指相同或不同學校校長及教師、職員、工友、學生對學生,於校園內、外所發生之霸凌行為。
(三)學生:指各級學校具有學籍、學制轉銜期間未具學籍者、接受進修推廣教育
者、交換學生、教育實習學生或研修生。
教師:指專任教師、兼任教師、代理教師、代課教師、教官、運用於協助
教學之志願服務人員、實際執行教學之教育實習人員及其他執行教學或研
究之人員。
職員、工友:指前款教師以外,固定、定期執行學校事務,或運用於協助
學校事務之志願服務人員。
(四)有關前第 1 項之霸凌,構成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條第五款所稱性霸凌
者,依該法規定處理。
(五)受理窗口單位為學務處生輔組。
二、通報權責:
(一)校長及教職員工知有疑似校園霸凌事件時,均應立即按此防制規定向學務處通報,生輔組組長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等相關規定,向市政府社政及教育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 24 小時。
(二)學生疑似發生霸凌個案,經防制霸凌因應小組會議確認,符合霸凌要件,除即依校安通報系統通報外,並即成立輔導小組,成員包括導師、學務人員、輔導教師、家長、或視個案需要請專業輔導人員、性平委員或少年隊等加強輔導,輔導小組應就霸凌者、受凌者、旁觀者擬訂輔導計畫,明列輔導內容、分工、期程等,並將紀錄留校備查。
(三)若霸凌行為屬情節嚴重之個案,立即通報警政單位協處,並向司法機關請求
協助。
(四)經輔導評估後,仍無法改變偏差行為之學生,得於徵求家長同意轉介專業諮商輔導或醫療機構實施矯正與輔導;唯輔導小組仍應持續關懷並與該專業諮商輔導或醫療機構保持聯繫,定期追蹤輔導情形,必要時得洽請司法機關及請市政府社政機構介入輔導或安置。
柒、校園霸凌之申請調查程序:
一、疑似校園霸凌事件之被霸凌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以下簡稱申請人),得向行為人於行為發生時所屬之學校(以下簡稱調查學校)申請調查;學校於受理申請後,應於 3個工作日內召開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會議,開始處理程序,並於受理申
請之次日起 2 個月內處理完畢,以書面通知申請人調查及處理結果,並告知不服之救濟程序。
二、導師、任課教師或學校其他人員知有疑似校園霸凌事件時,應即通報校長或學務處,學務處就事件進行初步調查,並於 3 個工作日內召開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會議,開始處理程序。
三、學生、民眾之檢舉(以下簡稱檢舉人)或大眾傳播媒體、警政機關、醫療或衛生福利機關(構)等之報導或通知或陳情而知悉者,視同檢舉,知有疑似校園霸凌事件時,應就事件進行初步調查,並於 3 個工作日內召開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會議,開始處理程序。
四、學校接獲申請調查或檢舉,應初步了解是否為調查學校。接獲非本校疑似校園
霸凌事件時,除依規定通報外,應於 3 個工作日內將事件移送調查學校處理,
並通知當事人。
五、校園霸凌事件之申請人或檢舉人得以言詞、書面或電子郵件申請調查或檢舉;以言詞或電子郵件為之者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或檢舉人朗讀或使其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申請人或檢舉人未具真實姓名者,除知悉有霸凌情事者外,得不予受理。
六、前項書面或依言詞、電子郵件作成之紀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或檢舉人姓名、聯絡電話及申請調查日期。
(二)申請人申請調查者,應載明被霸凌人之就讀學校、班級。
(三)申請人委任代理人代為申請調查者,應檢附委任書,並載明申請人及受委任
人姓名、聯絡電話。
(四)申請調查或檢舉之事實內容,如有相關證據,亦應記載或附卷。
七、當事人分屬不同學校者,以先接獲申請調查或檢舉之學校負責調查,相關學校應派代表參與調查。前項事件行為人已非調查學校或參與調查學校之教職員工生時,調查學校應以書面通知行為人現所屬學校派代表參與調查,被通知之學校不得拒絕。
八、調查學校於接獲申請調查或檢舉時,應於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或檢舉人是否受理。調查學校於接獲申請調查或檢舉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
受理:
(一)
非屬本準則所規定之事項。
(二)
無具體之內容或申請人、檢舉人未具真實姓名。
(三)
同一事件已處理完畢。
前項不受理之書面通知,應敘明理由。第二項所定事由,必要時得由防制校園
霸凌因應小組指派委員三人以上組成小組認定之。
九、申請人或檢舉人於前條第一項之期限內未收到通知或接獲不受理通知之次日
起二十日內,得以書面具明理由,向學校申復。前項不受理之申復以一次為
限。事件管轄學校接獲申復後,應將申請調查或檢舉案交防制校園霸凌因應
小組重新討論受理事宜,並於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復人申復結果;申復有
理由者,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應依規定調查處理。
十、學校應於受理疑似校園霸凌事件申請調查、檢舉、移送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完
成調查;必要時,得延長之,延長以二次為限,每次不得逾一個月,並應通
知申請人及行為人。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調查完成後,應將調查報告及處
理建議,以書面向其所屬學校提出報告。學校應於接獲前項調查報告後二個
月內,自行或移送相關權責機關依相關法律、法規或學校章則等規定處理,
並將處理之結果,以書面載明事實及理由通知申請人、檢舉人及行為人。
捌、校園霸凌之調查及處理程序:
一、調查處理校園霸凌事件時,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調查時應給予雙方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當事人為未成年者,得由法定代
理人陪同。
(二)避免行為人與被霸凌人對質,但基於教育及輔導上之必要,經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徵得雙方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同意,且無權力、地位不對等之情形者,不在此限。不得令當事人與檢舉人或證人對質。但經防制校園霸凌因
應小組徵得雙方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且無權力、地位不對等之情形者,不
在此限。
(三)基於調查之必要,得於不違反保密義務之範圍內作成書面資料,交由當
事人或受邀協助調查之人閱覽或告以要旨。
(四)當事人、檢舉人、證人或協助調查人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應
予保密。但基於調查之必要或公共利益之考量者,不在此限。
(五)申請人撤回申請調查時,為釐清相關法律責任,得經主管機關、防制校園霸
凌因應小組決議,或經行為人請求,繼續調查處理。
二、行為人已非本校或前項參與調查學校之學生時,應以書面通知行為人現所屬學
校派代表參與調查。
三、學制轉銜期間受理調查或檢舉之事件,管轄權有爭議時,由共同主管機關決定之;無共同主管機關時,由各該主管機關協議定之。
四、為保障校園霸凌事件當事人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及其他權利,必要時得為下列處置,並報教育局(處)備查:
(一) 彈性處理當事人之出缺勤紀錄或成績評量,並積極協助其課業、教學或工
作,得不受請假、學生成績評量或其他相關規定之限制。
(二)尊重被霸凌人之意願,減低當事人雙方互動之機會;情節嚴重者,得施予抽
離或個別教學、輔導。
(三)避免行為人及其他關係人之報復情事。
(四)預防、減低或杜絕行為人再犯。
(五)其他必要之處置。
當事人非屬本校之學生教職員工生時應通知當事人所屬學校,依前項規定處理。前二項必要之處置,應經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決議通過後執行。
五、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之調查處理,不受該事件司法程序是否進行及處理結果
之影響。前項之調查程序,不因行為人喪失原身分而中止。
六、校園霸凌事件之行為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檢舉人、證人,應配合調查程序及處
置。調查程序中遇被霸凌人不願配合調查時,應提供必要之輔導或協助。被霸
凌人拒絕接受輔導或協助時,主管機關應視實際情形,積極協助學校處理。
七、調查後確認成立校園霸凌事件成立時,立即啟動霸凌輔導機制,並持續輔導當事人改善。
八、前項輔導機制,應就當事人及其他關係人,由輔導室訂定輔導計畫,明列懲處建議或前項規定之必要處置、輔導內容、分工、期程,完備輔導紀錄,並定期評估是否改善。
九、當事人經定期評估未獲改善者,得於徵求法定代理人同意後,轉介專業諮商、
醫療機構實施矯正、治療及輔導,或商請社政機關(構)輔導安置;其有法定
代理人者,並應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
十、確認成立校園霸凌事件後,應依霸凌事件成因,檢討相關環境、教育措施及輔導資源,立即進行改善,並針對當事人之教師提供輔導資源協助;前條輔導,學校得委請醫師、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社會工作師或律師等專業人員為之。學校執行輔導工作之人員,應謹守專業倫理,維護學生接受輔導專業服務之權益;必要時,曾參與調查之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成員,應迴避同一事件輔導工作。
十一、校園霸凌事件情節嚴重者應即請求警政、社政機關(構)或司法機關協助,並依少年事件處理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社會秩序維護法等相關規定處理。
玖、校園霸凌之申復及救濟程序:
一、調查及處理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及行為人時,應一併提供調查報告,並告知
不服之申復方式及期限。
二、申請人或行為人對調查及處理結果不服者,得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 20 日內,以書面具明理由向學務處申復;其以言詞為之者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或行為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三、受理申復後,應交由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於 30 日內作成附理由之決定,以
書面通知申復人申復結果。前項申復以一次為限,並依下列程序處理:
(一) 學校受理申復後,應即組成審議小組,並於三十日內作成附理由之決定,以書面通知申復人申復結果。
(二) 前款審議小組應包括防制校園霸凌領域之相關專家學者、法律專業人員或實務工作者。
(三) 原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成員不得擔任審議小組成員。
(四) 審議小組召開會議時由小組成員推舉召集人,並主持會議。
(五) 審議會議進行時,得視需要給予申復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並得邀所設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成員列席說明。
(六) 申復有理由時,由學校重為決定。
(七) 前款申復決定送達申復人前,申復人得準用前項規定撤回申復。
四、當事人對於處理校園霸凌事件之申復決定不服,得依教師法、各級學校學生申訴或相關規定提起申訴。
五、校長對學生之霸凌事件,由學校所屬主管機關準用第十三條至前條有關受理、調查及救濟等程序,進行事件處理。
拾、禁止報復之警示處理原則:
所謂報復行為,含運用語言、文字、暴力等手段,威嚇、傷害與該事件有關之人
士。
一、當申請人或檢舉人提出申請調查階段,應避免申請人(當事人之相關)與行為
人不必要之接觸,以維護雙方權利。
二、事件調查期間處理原則
(一)確實執行申請人與行為人之不必要接觸。
(二)被害人與加害人有權勢失衡時,應避免或調整權勢差距以保護弱勢一方。
(三)加害人如為教師(職員、聘雇人員、工友)應主動迴避教學、指導、訓練、
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
三、事件調查結束及懲處後應注意事項:
(一)對被害人應確實維護其身心之安全。
(二)對加害人行為明確規範之。以避免對受害人造成二次傷害。
(三)如有報復行為發生時,依其他關法令規定處理之。
拾壹、隱私之保密:
一、負有保密義務者,包括參與調查處理校園霸凌事件之所有人員。
二、依前項規定負有保密義務者洩密時,應依刑法或其他相關法規處罰。
三、學校或相關機關就記載有當事人、檢舉人、證人及協助調查人姓名之原始文書,應予封存,不得供閱覽或提供予偵查、審判機關以外之人。但法規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四、調查處理校園霸凌事件人員,就原始文書以外對外所另行製作之文書,應將當事人、檢舉人、證人及協助調查人之真實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刪除,並以代號為之。
拾貳、其他校園霸凌防制相關事項:
一、將教育部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六條至第九條規定納入學生手冊及教職員工聘約
中。
二、教師、職員或其他人員有違反本規定者,應視情節輕重,分別依成績考核、考
績或懲戒等相關法令規定予以懲處。
三、行為人有違反本規定者,學校應依相關法規、學校章則予以處罰。
四、校園霸凌事件調查處理完成,調查報告經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議決後,應將處理情形、調查報告及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之會議紀錄,國中小報縣市政府教育局(處)備查,高中職報國教署備查。
五、各縣市政府及學校均設置投訴專線(05-2814213)及信箱(anti-
bully@hjgs.cy.edu.tw),提供學生及家長投訴,遇有投訴事件,由生輔組處理
輔導;並建構防制校園霸凌網頁,宣導相關訊息及法規(令)。
六、學校應利用各項教育及宣導活動,向學生、家長、校長及教職員工說明校園
霸凌防制理念及事件調查處理程序,鼓勵學生、家長、校長及教職員工申請
調查或檢舉,以利學校即時因應及調查處理。學校於校園霸凌事件宣導、處
理或輔導程序中,得善用修復式正義策略,以降低衝突、促進和解及修復關
係。
七、本校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組織成員、權責事件處理流程及相關表格(如附件)
私立宏仁女中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
職 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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級 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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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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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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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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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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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揮、綜理校園霸凌事件及全般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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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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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務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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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校長綜理校園霸凌事件及全般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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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組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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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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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有關校園霸凌事件新聞連繫與發布,並提供媒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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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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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組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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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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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校園霸凌事件處理及協調與執行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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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組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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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長會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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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校園霸凌事件處理及與家長協調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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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組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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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務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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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調查及審理校園霸凌事件暨與事件相關學生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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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整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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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組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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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務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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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所需相關監視系統等設備及調閱影像並協助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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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審理校園霸凌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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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組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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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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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調查及釐清校園霸凌事件、加害者及受害者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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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與諮商後續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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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組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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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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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調查及釐清校園霸凌事件、加害者及受害者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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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與諮商後續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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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組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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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輔組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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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有關校園霸凌事件及因應小組會議召開及全程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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握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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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組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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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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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調查及審理校園霸凌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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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組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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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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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調查及審理校園霸凌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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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組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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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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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防制霸凌相關專業、法律素養之專業人員,協助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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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審理校園霸凌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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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 檢視時間: 年 月 日